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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弄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政策」

作者: 点击数:1279 时间:2020/02/25 13:52:18

通过社保降费为企业减负,一直是近年来政府工作的一个关键词。此次为应对疫情冲击推出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与之前的社保降费政策相比,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提供了缓冲期。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0日正式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本文将以问答和图表的形式,引导大家正确理解本次的阶段性减免政策。


Q1

阶段性减免政策涉及的险种?

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政策,仅仅是减免人社部负责管理的三个社会保险项目,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而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管理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则不在减免之列。



Q2

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起始时间?

2020年2月起。



Q3

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



Q4

能否申请缓交?

1.申请主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2.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3.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Q5

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否适用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社会保险缴费政策,仍然按照常规水平缴费。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所以这些员工的企业部门社会保险费是可以按国务院会议精神免缴的。



Q6

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否也减免员工的缴费?

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只减免企业,不减免个人,企业员工必须照样缴费以获得正常的社保缴费记录。如果企业豁免缴费,而个人也停缴,那就意味着中断个人社保缴费,在此期间的社保缴费记录就会是空白,这会缩短参保人的“缴费工龄”,有损劳工“多缴多得”的社保权益。


Q7

如何区分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区分界定。


随着全国性政策的出台,各省也会陆续出台各省的政策予以落实,欲了解更多新规政策,敬请关注本公众号。





附:《通知》全文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正式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