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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设施制造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1990 时间:2018/05/18 15:4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广东省体育设施制造商协会章程》,设立广东省体育设施制造商协会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工作,不另订《章程》,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银行帐号(在协会总帐中设专帐),不再设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体育设施制造商协会XX委员会”。

一、工作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遵守国家宪法,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等法律、法规,不参与恶性竞争、合法经营、树行业新风、做诚信企业。

(二)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及协会的监督检查。

(三)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相关标准。

(五)开展规范化培训、专业技能培训、推广行业规范、行业指南和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六)举办行业(跨行业)交流、会员交流、品牌推广、展览论坛、文娱活动等协会活动。

(七)发展本委员会成员及协助协会发展会员。

(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相关工作。

(九)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建管理

新建委员会按工作需要组建。组建工作经申请、复函、筹备、批准、成立五个阶段。

(一)申请。由发起人向协会提交筹备成立委员会的申请(建议),发起人应有5家以上企业签名盖章(其中至少有1家理事以上企业

(二)复函。协会收到发起人的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复函。

(三)筹备 。                                                  

1、发起人收到协会同意筹备成立复函后,在协会领导下,成立筹备组。

2、召开筹备组会议,讨论工作任务并制定筹备工作方案,包括:

1)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2)委员会组织架构;

3)委员名额分配方案;

4)成立的时间、地点、大会议程、经费筹集等。

(四)批准成立。

(五)成立大会

1、宣读成立xxxx委员会的决定;

2、宣读委员会正、副主委任职通知及常委、委员名单;

3、颁发《聘书》;

4、主委讲话;

5、会长讲话;

6、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

、委员产生

(一)委员会由5名以上委员组成(所有成员均为义务兼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人数超过10人以上可设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设秘书1-名(由主委推荐,义务担任)。

(二)委员应是行业口碑好、专业水平高、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同行,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影响力的会员企业代表及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应是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级职务者。

(三)委员名额分配方案由筹备组协商提出,优先从理事以上单位中推荐,并填写《委员推荐表》,经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新成立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协会理事会审定并在委员会成立大会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换届的主委、副主委、常委、委员人选由上一届委员会常委会提出,各有关单位推荐,协会理事会审核,在换届大会上选举产生。

(五)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与会长任期一致)。每半年由协会考核一次,如在考核期内该委员会并未按要求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或者未按计划开展工作的,可由协会理事会提出更改主委、副主委人选。

(六)原则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由理事以上单位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副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可由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士担任,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若需要可设名誉主委或顾问。

(七)主任委员不兼任其他同级学(协)会正职领导职务,副主任委员也应尽量减少重复兼职。委员会主委、副主委不在本协会兼任其他分会主委或副主委。

(八)主委、副主委、常委、委员,如因故辞去分会职务时,须向协会递交书面辞职书。

(九)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委员会的特性,适当加于调整和细化。

委员会工作的监管

(一)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6月向协会报送上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份向协会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全省)性的活动(具体视各委员会分工情况而定)

(三)委员会按各自分工及协会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也可自筹经费。

、财务管理

(一)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涉及经济往来业务统一由协会财务负责管理,协会财务按委员会所通过的经费预算设立专帐。

(二)委员会主委负责本委员会的财务签收、报销及专账费用使用的审批工作,并在协会财务室签名备案。委员会专账费用只限专款专用。

(三)委员会开展业务工作, 统一使用协会专用票据。

(四)委员会开展业务发生的正常成本,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到协会财务处在该委员会专帐中办理报销手续。

(五)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按10%计算作为协会管理费用保留。

(六)根据《会计法》和《税法》,开出发票要当月结清,不能拖延。委员会开展业务应在当月将该业务的收入与协会财务进行结算,如违反规定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则由委员会主委负责。

(七)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在协会领用的物品,会后应列出清单交财务核算成本。

六、印章及红头文管理

(一)委员会成立后,经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备案,可制作“广东省体育设施制造商协会——XX委员会”专用章,并由专人保管。

(二)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备案,可以协会红头文,委员会字编号发布红头文件,文件正本由委员会保管,复印件交秘书处留底备案。

(三)委员会专用章仅用于委员会发布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委员会发布红头文件,仅代表该委员会成员立场。

七、变更或撤销

(一)委员会的变更或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经秘书处核实后方可变更或撤销。委员会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委员会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二)委员会提交变更或撤销申请后,由秘书处对该委员会财务作出查核或清算。

(三)委员会变更或撤销后,应马上交还委员会专用章至秘书处进行销毁。

(四)委员会变更或撤销后,该委员会曾用的红头文件应全部交还秘书处统一封存。

八、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