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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慎用"最",有体育设施企业被罚21万元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1264 时间:2021/01/11 10:49:23

为了帮助自家产品打开销路,企业往往会在广告中使用"最好""最高级""最佳"“最有价值”“唯一”等字眼,而这种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的做法其实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护广告的真实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2020年,广东省中山市一家体育设施企业在宣传上因为多用了“最”字,陷入广告“雷区”,被罚款21万元。


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这家公司因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发布含“××体育--中国环保塑胶跑道引领品牌!全国最专业的塑胶跑道球场材料专家”等虚假广告内容,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0000元。


一起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无独有偶,天津一家体育器材公司也因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最”字被举报,险些被罚。


2020年12月,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士接到天津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街市场监管所的电话,称“接到举报,公司在官方网站发布夸大宣传的广告”。


陈女士立即对照法律法规,自查公司网站广告,将问题广告做了修改,并且把改后的广告截图打印下来,然后匆匆赶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您公司网站上的广告使用了‘最’字用语,涉嫌夸大宣传,按照《广告法》规定,是要立案调查的。”


陈女士赶忙拿出打印的截图说:“都怪我们不懂法。我们网站上的问题广告已经删除了,我们真的知道错了,保证下不为例。我知道《广告法》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最低罚款20万元,我们只是一家经营体育器材的小公司,受疫情影响,今年的经营举步维艰。为了维持下去,公司还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因为广告违法被罚款,我们公司就彻底没有活路了……”


工作人员表示,考虑到疫情期间公司的处境,以及发布广告的违法情节轻微,并且陈女士已经认识到错误,按照要求自行整改,“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规定,是可以免于处罚的。”


陈女士的公司最终化险为夷,这也提醒了广大经营者在宣传产品时还需谨慎用语。“诚信为本,信誉为上”是企业应该倡导的经营理念。它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还需落实在企业发展的各个细节当中。


本文来源:当众体育编辑


当众编辑:李树文、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