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东省体育设施制造商协会官网!

首页> 协会制度

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1770 时间:2020/04/24 10:17:4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管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法人依法成立和进行活动的凭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颁发,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

第五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税务、年检;

(二)开设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申办社会保险、领取会费收据、发票;

(三)办理租赁、法律诉讼等事宜;

第六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部门(办公室),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向借用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

    第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遗失或损毁,应当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第九条 社会团体法人终止活动,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交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