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理事会制度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2019 时间:2018/05/04 15:34:18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体育设施制造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达20以上,成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协助理事会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理事会;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协助理事会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代表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五)协助理事会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轮流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